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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30 10:18:00

[摘要] 北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 第四条 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并采取《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和《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请表》(以下简称《明码标价申请表》)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公示。 第五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在《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上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查阅《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请表》”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字样;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设施的,则应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通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 第六条 《明码标价申请表》包括《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价款外收费表》两部分。 (一)《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标示内容应包含商品房的用途、结构、装修标准、房号、户型、计价单位、销售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销售价格房屋价款、销售情况、价格执行时间。 (二)《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价款外收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费主体、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第七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标价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房地产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式样和自行印制,并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置或张贴,供购房者查阅。 第八条 《明码标价申请表》所标示内容应当齐全、真实、准确、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九条 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或广告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 房地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明码标价申请表》内容。但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明码标价申请表》规定的内容,如需减少或更改《明码标价申请表》规定的内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认定。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时,应及时变更《明码标价申请表》有关价格内容,并保留调价前《明码标价申请表》内容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二条 商品房成交时,《明码标价申请表》应作为商品房销售的价格凭证由购销双方各执一份并妥善保存,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商品房交易价格纠纷时使用。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取得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的《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请表》后方可销售。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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