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3〕216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购买人约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未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已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实施《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北建房〔2013〕82号)。通知规定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经测算,2013年度我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每平方米为1050元。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资金交存的具体标准为: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元;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
明白了
2013年11月22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3〕216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购买人约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未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已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实施《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北建房〔2013〕82号)。通知规定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经测算,2013年度我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每平方米为1050元。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资金交存的具体标准为: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元;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